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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招标异常低价如何审查?从发现偏低到依法否决的操作方法

来源:中智博诚 时间:2026-10-07 09:13:26 浏览次数:

偏低不能代替低于成本

国企招标中,不能仅凭报价明显偏低,就直接认定投标无效。对适用招标投标规则的项目,应把异常线索、书面说明、材料核验和评标结论连起来;符合低于成本等法定否决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处理。价格比较是发现风险的工具,企业领导的担心、预算节余幅度和某个经验比例,都不能独立替代事实认定。本文重点讨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审查,不将其程序机械套用于企业非招标采购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政策与管理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国务院2019年3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将低于成本列入应当否决的情形。这两项依据支持的是成本底线,不能改写成低于别人报价就必须淘汰。

国家计委等七部门2001年7月5日公布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第二十一条建立了异常比较、书面解释及证明、合理性判断的处理路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25年10月29日印发、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四条,进一步要求相关竞争激烈项目在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判断标准和处理程序。上述文件均不是今天新发布的政策。

企业痛点:预算节省与履约风险容易混在一起

低价可能来自规模采购、库存利用或工艺效率,也可能来自遗漏工作量、降低服务投入或错误理解技术要求。评标时若只比较总价,就可能忽略报价范围并不相同;若一见低价就排除,又可能损害正常竞争。另一类问题是文件只写“价格合理”,没有交代异常线索如何提出、说明如何接收、评审意见怎样记载,最后只剩一句笼统结论。

专业分析:比较价、个别成本与履约条件

比较价回答“为什么值得核查”,个别成本回答“该投标人完成本项目需要怎样投入”,履约条件回答“这些投入能否满足原承诺”。三者相关,却不能互相替代。平均报价可能被高价拉升,历史价格可能对应不同工期,预算也可能包含预备费用。企业应解释每个比较口径的来源和局限,不能把未经核对的参考值当作成本证明。

对成本材料的关注应落到同一工作范围。设备项目可核对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约定运维;服务项目可核对岗位、工时、交付频次及质量要求。这里列的是管理分析思路,不是所有项目统一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不要以评审需要为名索取无关商业信息,也不要接受以改变技术方案、删减任务来证明低价合理的解释。

实施方法:用五步组织审查

第一步,标前准备。需求部门明确工作边界和履约标准,采购部门组织编制报价口径,技术及成本人员提供有出处的估算资料,法务合规核对判断标准是否与项目匹配、是否留有解释与证明程序。必要的最低投入可按项目特点讨论,但应避免为了排除某类企业而反推条件。

第二步,识别线索。评标委员会核对不同投标是否可比,记录异常的分项、参照对象和可能低于个别成本的原因。不要只截图总价排名。招标人代表发现异常时,应按《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四条提议委员会研究,而非独自宣布淘汰。

第三步,书面要求说明。把需要解释的成本项目、口径疑问、证明材料要求和提交安排写清,通过依法确定的评标沟通渠道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澄清说明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合理成本证明与重新报价、另换履约承诺,必须严格区分。

第四步,判断解释能否成立。例如,供应商声称有库存优势,应核对库存与规格、数量、可供时间是否对应;声称设备效率高,应核对其与承诺工作量能否衔接。仅有“愿意承担风险”的承诺,不足以解释成本结构。评审意见应说明材料支持了什么、仍有哪些矛盾,以及据何形成结论。

第五步,报告与复核。记录触发原因、书面要求、回应材料、核验意见、适用条款和结论。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招标人按职责审查报告;《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分析异常低价等情形,应要求委员会复核纠正,不能由行政会议替代评标。

常见误区

一是设置“一低到底”的公式,把低于预算或平均价某一比例等同于成本违法。二是将保函、履约保证金当作低价合法性的替代证据。三是在评标中补设未公布的标准。四是依赖代理机构口头判断,评标报告没有说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还明确限制以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否决投标,标底并非自动淘汰线。

FAQ:三个高频问题

问:低价投标都要说明吗?答:不能一概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结合异常比较和可能低于个别成本的线索判断,执行适用规则及文件程序。

问:有说明就一定通过吗?答:不能。需要看解释是否合理、证明是否相关且足够;不能以补交说明代替实质评审。

问:企业自行询比能照搬吗?答:先核对采购方式、适用制度和文件约定,本文所述法定评标程序不能自动覆盖所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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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结合已形成的《国企招标文件的业绩条件怎么设,才符合项目需要并守住公平竞争边界?》和合同履约证据链文章阅读。前者讨论准入条件,本文讨论价格审查,后者讨论执行证据,三者各有节点与权限。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日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2026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