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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笔回款正常,这笔贸易预付款为什么还要重审?

来源:中智博诚 时间:2026-10-20 08:53: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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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笔回款正常,这笔贸易预付款为什么还要重审?

国企治理 | 贸易真实性与预付款风险

一笔贸易的付款安排,决定了企业要先垫出多少资金、何时才能收回。对已有合作记录的客户,如果上游提出提前收款、下游又要求延后结算,原本熟悉的业务也会出现新的审查问题:此前的回款记录,能否支撑这次付款条件的调整?

这时需要以本次交易重新核实货物、交付控制和回款来源,并评估新增资金占用及审批权限。历史履约情况可以作为参考,但审查结论应建立在调整后的条件上。具体办理时,可先由业务部门说明条件为何变化,再由采购、财务及风控法务岗位核对各自掌握的材料。

一则公开通报提醒了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0月19日公布的纠治“开票经济”案件中,广西某农业公司先通过按时回款的交易取得地方国企信任,随后以保障生猪货源等虚假事由诱使国企贷款预付货款。买卖链条中的另一家公司由该农业公司实际控制,交易形成虚假循环。本文对企业名称作匿名处理,案件事实来自该通报。

通报所涉业务发生于2023年至2025年。截至通报时,税务部门已立案查处相关企业并暂停发票使用,公安部门正在侦办。这里不能把正在查处的案件写成已有生效判决,更不能据公开材料推断某家受损国企具体岗位的责任。值得提炼的是:合作记录、交易对手和结算条件需要放在一起判断。

付款申请里,先补一张新旧条件对照

业务部门应把原付款节点、拟调整节点、提出调整的原因和对应订单写清。如果理由是锁定货源,就需要解释哪批货、供应能力如何、为什么原结算方式无法满足,而非只附一份对方催款函。下游同时申请延长账期的,还应说明两项变化叠加后,企业需要承担怎样的垫资和回收风险。

财务部门可将已付未交货款、已交未收款项、拟新增付款及可核实的保障措施列在同一张表上,避免只看本次申请金额。不同债权债务不能因为交易对象有关联便随意抵销;现金流测算也要区分已经收到的钱和预计收到的钱。这里提出的是管理核查方法,不是统一法定表式。

谁提供材料,决定能看见多少事实

如果上游、下游、仓储和物流证明都由同一联系人转交,文件数量再多,也可能缺少独立核实。采购或贸易岗位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的登记信息核对控制关系,向实际承运、仓储或接货主体确认对应业务,并保存核实渠道、人员身份及回复。不得通过无授权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

核查要落到具体批次:合同里的品种和数量,与发运时间、交付地点、签收主体能否对应;企业依据什么取得提货、交付或处置权;由第三方直送时,谁执行企业的交付指令。无需把“货物必须先进入自有仓库”设为唯一答案,但不能用一张无法验证的证明替代对履约和控制安排的理解。

预付款发生在发运前的,应核查可验证的供货安排及后续交付条件,不要求补造尚未发生的运输、签收记录。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11号),第七条涉及供应商评估,第十三至十五条涉及付款审核、预付款跟踪和相关记录核对。这些内容可帮助企业组织核查。其具体执行范围应结合配套通知及本企业适用制度判断,不能表述成所有地方国企一律适用的同一套强制门槛。

把“材料缺失”写成能办理的意见

例如,申请中称货物已经安排直送,但只有上下游之间自制的交接单。审查意见可以写成:请补充本批订单对应的承运确认、实际接货方确认及交付指令安排,说明企业如何核实交货并行使合同权利;补核前不按本次申请扩大预付敞口。这个示例是操作演示,不是前述案件中已经查明的审批经过。

如果对方只能解释资金急需,却无法说明相应货物和履行安排,问题已超出补一张单据。风控、法务应结合商业目的、资金用途、定价和回收安排进一步判断,按权限提出不予推进、调整条件或上报处理的意见。已经负有合同义务的,不能把内部审查意见直接等同于可任意停付,应同步核查履约义务和合法措施。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将违规提供预付款、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列入相关追责情形。它并未把一切商业预付款都列为禁止事项。该办法针对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应另核所属地规定;责任认定也须结合违规、履职、后果和证据,不能见到损失就直接归责。

提交决策前,可核对这些材料

□ 新旧付款条件及变更理由能够对应具体订单。
□ 上下游实际关系已核查,异常关系有进一步说明。
□ 货物批次、外部履约材料与交付控制安排相互对应。
□ 存量未结清业务与本次新增资金占用一并测算。
□ 补充材料由谁取得、怎样验证、仍有哪些缺口,有明确记录。
□ 审批权限、合同变更和保障措施经过相应岗位审核。

获得批准后,还要跟踪货物与回款是否按新条件实现。企业可依据业务风险设置复核节点,不能把本文举例的材料清单当成永久有效的“免查凭证”。出现对方拒绝独立核实、履约解释反复变化或回款异常时,记录事实并及时按制度升级处理。

几个经常卡住的判断

有发票、有银行流水就够吗?这些材料各自证明一部分事项,还需与实际货物、交易目的、合同履行和回款能力交叉核对。

上下游有关联就一定是假贸易吗?关联关系是核查线索,应结合商业实质和实际行为判断,不能只凭工商关系作违法结论。

不能预付,业务就做不成怎么办?先明确适用禁限要求,再论证可行交易条件和保障措施;无法核实核心事实时,不以赶进度代替判断,也不自行放宽禁止性规则。

延伸阅读与培训衔接

相关文章可继续围绕供应商核查、贸易资金风险展开,相关学习可了解“穿透式监管下国有企业合规、内控、风险、法务与审计协同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采购与供应链穿透模块。

参考资料来源

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税务部门公布3起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相关案件》,2026年10月19日。
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2025年11月28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财政部等五部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及《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2010年4月15日印发;执行范围和分步安排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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