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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参股企业关联交易,集团如何核查又不越过股东权利边界?
国企治理 | 参股管理与关联交易核查
集团持有一家企业少数股权,既不负责日常经营,也不能像控股子公司那样直接下指令。如果参股企业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款异常增长,国有股东究竟应查到什么程度?查得太浅,可能看不清利益转移风险;查得过深,又可能越过章程和股东权利边界。
合适的做法不是把参股企业当成内部部门管理,而是以股东权利为入口,以章程、投资协议和派出人员职责为抓手,对交易识别、决策程序、公允性、履约回款和异常处置形成证据链。国有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监督责任,但不能以监督为名直接代替参股企业经营层决策。
先确认本文适用什么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6月23日印发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条,将参股界定为国有企业持股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本文讨论的正是这一范围。若集团已经实际控制被投资企业,或者属于基金业务、交易性金融工具投资,应另核适用规则,不能只看名义持股比例。
该办法面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并要求结合实际贯彻。中央企业还受自身监管制度约束,地方国企需要同步核对所在地国资监管要求。本文提供通用分析框架,不替代具体项目法律意见。
第一步:先把“关联”识别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五条将关联关系概括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同时明确,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就当然构成关联关系。
因此,集团核查不能只看工商登记里有没有同一国资股东,也不能只看交易对手名称。应当结合实际控制、关键人员、共同利益、交易安排和利益流向判断。建议至少维护四类信息:参股企业股权和控制关系、董事监事高管及近亲属相关主体、主要供应商客户和资金往来对象、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协议或安排。
第二步:把章程和投资协议变成监督入口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在章程、投资协议和议事规则中明确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并结合实际约定分红、人员委派、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特定事项否决和退出等事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依法选派人员、加强履职管理,并及时掌握、报告重大事项。
这意味着国有股东不能临时以“监管需要”为由无限索取资料,而应优先核对已经约定的知情权、查阅权、报告事项和议案材料。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赋予股东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并规定了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条件和程序。实际行使时应提出明确目的,遵守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保护要求。
第三步:核查决策程序而非代替经营决策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又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联人交易的报告、审议和关联董事回避要求。
核查重点应落在五个问题:关联方是否完整披露;交易事项由哪个治理主体审议;关联人员是否报告并依法回避;议案材料是否说明定价、必要性和替代方案;决议和会议记录是否能够证明程序真实发生。集团可以通过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表达意见、提出补充材料要求,但不宜绕过参股企业治理机构直接决定采购对象、合同价格或付款安排。
第四步:验证交易是否公平、有偿并取得合理对价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第四十三条禁止关联方利用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公允性不能只靠一句“市场价”说明。
企业可根据交易性质选择比价、公开市场信息、历史价格、成本分析、独立评估或第三方专业意见。核查时关注定价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捆绑条件、付款账期是否异常、担保和违约责任是否对等。没有统一的公允性证明模板,关键是证据能够解释为什么选择该对手、该价格和该条件。
第五步:把履约和资金结果接回决策端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加强运行监测和财务管控,对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加强风险排查。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要求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列入审计监督重点。
因此,核查不能停在合同签订。应把合同对象、金额、付款节点、实际收付款、发票、交付验收、应收账龄和减值迹象串联起来。对关联交易占比突然上升、毛利明显偏离、预付款长期未结、同一对手多份小额合同等信号,应先核实业务原因,再决定是否提请治理机构审议、专项审计、追索或整改。风险信号不等于违规结论。
六栏底稿帮助形成闭环
可建立“关联识别—权利依据—决策程序—公允性—履约资金—处置结果”六栏底稿。每栏记录资料来源、核查人、判断、待补事项和后续动作。该底稿是企业内部管理工具,不是法定统一模板。
常见误区
误区一:同属国资就必然是关联方。《公司法》明确否定这种简单推定,仍需判断控制关系和利益转移可能。
误区二:参股比例低就无需监督。持股比例影响权利强度,不消除股东应依法行权和维护国有权益的责任。
误区三:集团可以直接否定参股企业合同。发现问题后,应依据章程、协议和公司法定治理程序采取措施;需要诉讼、审计或责任追究的,分别满足相应条件。
常见问题
问:集团能否要求参股企业提供全部底账?答:应先依据公司法、章程和投资协议确认权利范围;查阅账簿凭证还要遵守法定程序及保密义务。
问:派出董事报告过就算集团完成核查吗?答:报告是信息入口,还需看议案材料、回避表决、公允性和履约结果是否被实质审查。
问:发现异常交易是否立即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答:不能。异常是核查线索,最终判断需要结合事实、程序、对价、损失和因果关系。
实务训练
相关训练可纳入“穿透式监管下国有企业合规、内控、风险、法务与审计协同实务专题培训班”,课程安排以核实信息为准。


